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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结合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考 点 第二条 我校教务处负责面向本校师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我校考点名称为“盐城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教务处处长为考点负责人。 第三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对象一般为本校师生员工,为校外人员培训测试须征得省语委办和被测对象所在地培训测试站的同意。 第三章 考 场 第四条 考场设置的总体要求是:相对封闭、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整洁肃静、标志清晰,并在适当位置张贴《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场规则》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指南》。 第五条 考场设置考务办公室、候测处、备测室、测试室。测试专用服务器(监考机)、测试专用电脑(考试机)应预装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软件,专用服务器(监考机)具备宽带上网条件。如采用网络版测试,测试专用电脑(考试机)与测试专用服务器(监考机)之间局域网必须畅通;如采用单机版测试,考点需配备移动硬盘用以收集单机上的语音数据。 第六条 考务办公室负责相应的考务工作,须设在考点醒目位置。 第七条 候测室供参加测试的人员(以下称“应试人”)等候测试用。通常应能容纳半天测试的1/3应试人数。 第八条 备测室供应试人按随机分配(或抽取)的试卷准备测试。备测室须临近测试室,室内座位数应不少于测试用机位数。 第九条 测试室供应试人测试使用,应有若干独立测试机位。如建单独测试机房,则应为2平方米以上,隔音效果良好,内置测试设备1套;如在教室、语音室或会议室内安装测试机位,则各机位的间隔不得少于3米。 第十条 考点工作人员包括测试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取考生个人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初,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教职工直接到校语委办公室报名。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像素为390×567的电子照片。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缴费后,测试负责人汇总报名名单并统一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应认真核对准考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向测试站说明。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五条 测试负责人通过管理系统,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中心系统”提交测试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测试时间、地点、人数、机位数,并将应试人信息上传至“省中心系统”。 第十六条 测试任务审批后,考点系统管理员下载应试人信息和试卷,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批准的测试时间组织测试。其中,每日用于测试的试卷数不得低于5套,且每批测试有所区别。 第十七条 考生完成测试后,考点测试负责人填写测试情况记录,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省中心系统”报送测试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应 试 第十八条 应试人持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 第十九条 应试人报到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测室,等候编组,并仔细阅读考场规则、应试指南,或观看培训课件等。 第二十条 应试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备测室,按随机分配(或抽取)的试卷准备考试。备测时间为15分钟。应试人随身携带物品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测试室,在指定机位前入座,按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接受测试。每个机位只允许1人应试。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完成测试后,经工作人员允许方可离开测试室。 第七章 试 卷 第二十三条 试卷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题库》提供,各考点通过“省中心系统”下载。 第二十四条 试卷按有关保密规定,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须签字。测试使用的纸质试卷,用后应及时销毁,不得泄露、外传。计算机内试卷应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章 成 绩 第二十五条 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以下简称“辅评系统”)评定。 第二十六条 试卷的“说话”测试项,由测试负责人通过管理系统选定2名测试员按《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有关规定审听评分。 第二十七条 测试各项得分通过辅评系统合成,合成后的分数为应试人初始成绩。 第二十八条 初始成绩中,临界分值数据、偏差数据和异常数据等由我校自我复审。一级乙等数据由我校组织国家级测试员复审。复审须填写复审情况记录表,并由复审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考生成绩经“省中心系统”再次复审后,确认为最终成绩。 第九章 证 书普通话考试成绩查询 第三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发。 第十章 档 案 第三十一条 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电子档案在线保存不少于6个月,并通过备份长期保留。 第三十二条 文书档案包括报名表和第四项“说话”评分记录表、复审记录表、应试人成绩单、证书签收单等。由各考点保存。 第三十三条 电子档案包括完整的应试人个人信息、测试录音和试卷,由考点工作人员通过测试专用服务器(监考机),于测试后一周内上传到“省中心系统”,统一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级甲等水平测试,单独组织人工测试。测试完成后,将测试录音、试卷、评分表、证书、复审费等相关材料送交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寄送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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